讓沉睡的公積金發揮更多作用
近日,有媒體報道稱,因各種限制使用門檻,住房公積金實際已背離瞭當初給中低收入人群"雪中送炭"的初衷,淪為"劫貧濟富"的工具。盡管如此,但對於公積金的改革方向,學界仍存在不同的意見。
1999年4月,國務院頒佈瞭《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回顧公積金過去15年的歷史,作為住房分配貨幣化的重要舉措,住房公積金的確提高瞭部分居民的住房消費能力,帶動瞭銀行房貸的快速增長,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瞭住房的有效需求,促進瞭市場化住房體制的形成和發展,部分實現瞭住房公積金制度建立的初衷。
但不可否認的是,由於個人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首付款,讓不少有購房需求的人隻能望房興嘆,而這部分人恰恰正是最需要改善住房條件的剛需群體。並且,在現行制度下,這部分群體的公積金隻能在退休後提取,使得這筆數目不菲的"強制性儲蓄"就這樣一直處於實質性貶值的狀態中,這讓住房公積金制度無法免於"劫貧濟富"的社會批評。同時,在對住房公積金越來越多的詬病中,《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修訂草案稿在馬年也再次"爽約"。
此外,到目前為止,住房公積金在促進保障性住房建設和加快城鎮住房建設步伐等方面發揮的作用較為有限。一方面,多個城市的公積金貸款餘額隻占繳存餘額的六至八成,住房公積金存在大量結餘。數據顯示,截至2013年5月,全國住房公積金繳存總額已突破5萬億元;在另一方面,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又存在不小缺口,這一現象的發生也有悖於住房公積金制度建設的初衷。
對此,筆者認為,無論未來公積金制度如何改革,讓公積金的使用更有效率應當是改革遵循的方向。首先,對於個人來說,住房公積金的使用門檻應該進一步降低。例如針對中低收入人群,應在有真實交易的前提下,允許其提取公積金用於支付首付款。對於有租房需求的居民而言,允許其提取公積金支付房租無疑是很好的政策。目前已有部分城市施行瞭類似政策,但大多需要租戶提供租金發票,且租賃房屋需在有關部門備案,在現實中能夠滿足這一條件的並不多。如何在保證公積金用於住房需求的同時簡化相關程序,或是有關部門需要考慮的問題。
其次,多用於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早在2009年,我國已經開展試點工作,試點城市在優先保證職工提取和個人住房貸款、留足備付準備金的前提下,可將50%以內的住房公積金結餘資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貸款利率按照五年期以上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上浮10%執行。應該說,這是未來公積金制度改革的方向之一,但需要有更完善穩妥的制度設計。但公積金在保障性住房建設的使用方面,不僅沒有相應的管理條例,就連監管仍是空白,未來必須要有相應的制度體系來確保住房公積金運營的安全和高效。
第三,目前公積金采取的是低存低貸的利率政策-當年繳存的按結息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上年轉結的按結息日掛牌公告的3個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計息,沉淀資金則按相應期限計息。總體而言,利息收入很低。未來,在保證資金安全的前提下,的確有必要提升住嘉義代書借款及義務役貸款最新的辦理條件及貸款利息房公積金的收益率,實現保值增值,防止居民利益受到損失
新聞來源http://sy.house.sina.com.cn/news/2014-04-11/08房屋信貸設定13268329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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